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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與條件 / 使用條款與條件

箱根大観山から雪景色の紅富士の風景

通融條款

第 1 條(適用範圍)。

  1. 本機構與旅客簽訂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協議,應依本「一般條款」為準,本「一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律或一般慣例為準。
  2. 若該機構同意某項特別協議,但以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習俗為限,則不論上款有何規定,仍以該特別協議為準。

第 2 條 (住宿契約申請)

  1. 希望在本機構申請住宿合約者,請向本機構提供下列資訊。
    1. 客人的姓名、地址、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通 常根據預訂時的計劃價格)
    4. 未滿 18 歲者若要獨自入住飯店,必須取得有家長權限者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5. 單獨住宿的高中學生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
    6. 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當申請住宿的人被機構要求提交載有客人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的客人登記冊時,即使住宿合同已簽訂,他/她也應立即提交。
  3. 機構可在預定住宿前的任何一天致電客人提供的聯絡人確認預訂。
  4. 如果在逗留期間,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項所述的逗留日期之後,繼續逗留,該機構應視其為在提出該要求時,已提出新的逗留契約申請。

第 3 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應在該機構已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簽訂。但若申請人無法證明該機構已接受申請,或該機構已證明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
  2. 如果本飯店根據互聯網網站或電話提供的不正確房價接受了住宿合同,且該住宿合同的房價明顯低於前一日期和後一日期的房價,則該住宿合同將被視為無效,除非上述房價有 「限定」、「特別」、「活動 」等較低房價的理由。除非標明或通知降低價格的原因,如 「限量」、「特價」、「活動 」等,否則住宿合同將被視為無效,因為它是由於民法規定的錯誤而接受的,並將儘快發出相關通知。

第 4 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機構可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一般條款與細則」時。
  2. 因滿額而無法提供房間時。
  3. 當認為尋求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4. 當認為尋求住宿者在場所內無合理理由提出投訴或要求,或有擾亂場所安寧和秩序之虞時。
  5. 如果發現尋求住宿者屬於以下類別 (1) 至 (4):
    1. 如果此人是《防止黑幫不法行為法》(1992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中所定義的黑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准成員,或指定的黑幫等(以下簡稱 「黑幫 」和 「幫派」)或相關人員。
    2. 如果該組織是法人實體或其他機構,其業務活動由幫派或幫派成員控制。
    3. 一個法人實體,其高級職員是犯罪集團的成員。
    4. 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及其同伙。
  6. 當尋求住宿者的言行對其他住客造成重大不便時。
  7. 如果很明顯,尋求住宿的人是傳染病患者。
  8. 當尋求住宿的人在住宿期間有打擾其他住客的行為或舉止,例如唱歌、製造噪音、唱歌或跳舞或播放音樂。
  9. 尋求住宿者明顯無力支付的情況。
  10. 如果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行為可疑。
  11. 如果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負擔。
  12.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接待客人時。
  13. 當尋求住宿者醉酒,並被認為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重大不便時。或者當住宿者說了或做了極其擾亂其他房客的事情。
  14. 當住宿申請人隱瞞自己的商業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15. 如果打算住宿的人過去曾遲付帳單,或與該住宿機構有其他種類的麻煩。

第 5 條(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1. 客人可通知本機構取消住宿合約。
  2. 如果客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酒店將根據各訂房網站或本網站的取消政策收取罰金或取消費用。
  3. 如果客人未於住宿當天 23:00 前抵達而未通知本機構,則住宿契約可視為已被客人取消,並以此處理。

第 6 條(機構終止合約之權利)。

  1. 在下列情況下,機構可解除住宿合同
    1. 當認識到客人有可能做出與住宿相關的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或者當認識到客人已經做出此類行為時。
    2. 當發現有客人擾亂場所的安寧和秩序時,如在場所內無合理理由提出投訴或要求。
    3. 如果發現客人屬於以下 a) 至 c) 類。
      1. 歹徒、幫派、幫派的準成員或與幫派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士。
      2. 如果該組織是法人實體或其他機構,其業務活動由幫派或幫派成員控制。
      3. 一個法人實體,其高級職員是犯罪集團的成員。
    4. 如果客人的言行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
    5. 當客戶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6. 如果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限度的負擔。
    7.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暴雨)、恐怖事件爆發或國際衝突造成的臨時關閉(包括部分關閉)、根據《流感大流行防治特別措施法》第 24 條第(9)款等或該法第 45 條第(2)款等提出的請求而無法接待客人時。...
    8. 當確認尋求住宿者醉酒或可能對其他賓客造成重大不便時。
    9. 在指定區域外吸煙、干擾消防設備,或以其他方式不遵守本《一般使用條件》中所列「規則與規例」的禁止事項。
    10. 當下列貨物或其他物品被帶進場所時。
      1. 火藥、炸藥、汽油、煤油、化學品、有毒氣體、揮發油等危險材料。
      2. 腐臭或骯髒的材料,或其他會散發潮濕、惡臭、氣味、異味等的材料。
      3. 貓、鳥、爬蟲類和所有其他動物寵物(這不適用於允許陪伴的狗隻)
      4. 大量貨物
      5. 法律禁止持有的其他物品等。
    11. 拒絕在機構指定的系統中登記身份證明或其他文件。
  2. 本賓館依照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若解除事由符合前項第7條的規定,則將退還尚未提供給旅客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如果是基於其他原因而取消,則尚未提供給客人的住宿服務費用也將作為罰款收取,並且不予退還。

第 7 條(住宿登記)

  1. 住宿當日,客人必須在本機構指定的系統中登記以下項目。
    1. 訪客的姓名、年齡、性別、聯絡資訊、地址和職業
    2. 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駕照、護照、號碼卡)
    3. 外國人請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和護照。
    4. 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 8 條(房間的使用時間)

  1. 客人可於下午 3 點至翌日上午 10 點使用本機構的客房。但是,如果是連續住宿,除了抵達當天和離開當天外,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2. 儘管有上段的規定,機構仍可接受在該段規定的時間之外使用房間。在此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自退房時間起至午夜,每 15 分鐘 2,750 美元(含稅)
    2. 午夜之後,退房當日每間客房除上一項附加費外,另加一晚房費。

第 9 條(遵守使用規則)。

賓客在場所內必須遵守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中規定的「使用規則」。

第 10 條(費用支付)

  1. 賓客應支付的住宿及其他費用的明細將在每個預訂網站或本網站上每個設施的收費表中列出。
  2. 前段提及的住宿及其他費用必須提前在預訂網站或本網站上支付。
  3. 即使在機構向客人提供房間並供其使用後,客人不自願入住房間,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 11 條(機構的責任)。

  1. 在住宿合同及相關協議的履行過程中,或在該等協議未履行的情況下,若對客人造成任何損害,本機構將予以賠償。但是,如果損壞不是由於酒店造成的,則不適用。
  2. 該物業已投保火險和旅館責任保險,以防火災等情況發生。

第 12 條 (無法提供契約房間時的處理)

  1. 如果該機構無法為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該機構應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條件相同的住宿。
  2. 如果儘管有前款規定,本機構仍無法找到其他住宿,則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的賠償金,該賠償金將用於損害賠償金額。但是,如果沒有可歸咎於本機構的原因而無法提供房間,則不支付賠償費用。

第 13 條(住客行李或個人財物的存放)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錢包或身份證等貴重物品遺留在本賓館,本賓館通常會等待房主的詢問並請求指示。除非客人另有要求,否則物業將保留貴重物品一個星期,包括發現當天,之後將予以處理。此外,因衛生理由而被視為不適當的食物和飲料、衣物和雜物 以及一次性用具將於當天丟棄。

第 14 條(停車責任)。

  1. 當客人使用本賓館的停車場時,本賓館僅向其出租位置,並不負責看管車輛。
  2. 對於意外事故、盜竊或其他天災(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暴雨等),本處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15 條(客人的責任)。

  1. 如果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導致本賓館遭受損害,則相關客人必須賠償本賓館的損失。
  2. 為了確保能順利獲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萬一客人發現所提供的住宿服務與住宿合同內容不同時,客人必須立即在住宿機構告知該事實。
  3. 除指定吸煙區外,我們的任何設施均不允許吸煙,因此如果確認在房間內或處所內吸煙,您將承擔清潔房間、更換床上用品和配件以及更換布料的費用,並承擔因吸煙造成的損壞或暫停銷售房間的費用。
  4. 如果建築物、設備、用具、傢俱或貨物被故意或意外損壞或弄髒,您將承擔全部實際的修復費用和人工費用。

第 16 條 (免責聲明)。

  1. 對於因自然災害或場所使用者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所有事故,或因未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而造成的事故,場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本場所對使用者攜帶的車輛或貨物的任何損壞、盜竊或意外概不負責。
  3. 如果對鄰居或其他顧客造成騷擾,可能會通知警方,在這種情況下,設施使用者要對一切負法律責任。
  4. 條款及細則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 17 條(拒絕繼續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本機構保留拒絕繼續使用的權利

  1. 如果發生了不利於機構的行為或威脅採取不利於機構的行為。
  2. 如果您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包括當機構認為有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風險時)。

第 18 條(管轄權與準據法)

本飯店與住客之間有關住宿契約的任何爭議,均應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件 1:住宿及其他費用明細表

明細
住宿費 明細:基本住宿費用(房租)
額外費用 細分:因設施而異。
稅項 明細:稅收(消費稅)

備註。

基本住宿費用取決於網站上公佈的收費表。

附件 2:罰款和取消政策

住宿日
倒算
不眠夜 活動日前 7 天 8 天前
抵銷住宿費 100% 100% 0%

注意

  1. 每個預訂網站可能有所不同。請查看各預訂網站計劃的詳細資訊。
  2. 取消費用自客人通知之日起計算。
  3. 該 % 為基本房價的取消費用。
  4. 如果合約天數縮短,將根據取消政策對未入住天數收取取消費用。
  5. 上述取消費用為基本取消費用,可能優先於單獨的住宿合約以及各訂房網站的取消費用政策。

使用條款與條件

為了確保賓客的安全和舒適,我們根據住宿條款第 10 條制定了以下使用條款。如有違反,我們保留拒絕住宿或使用相關設施的權利,並要求您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需要注意的事項。

  1. 基於健康、安全和防火的考慮,我們要求除指定的吸煙區外,在我們設施的所有區域內禁止吸煙。如果在房間或處所內發現吸煙,客人將承擔清潔房間、更換床上用品和固定裝置、更換布料的費用,並賠償因吸煙造成的損失,以及房間銷售的損失。
  2. 請勿將裝備帶離場地或移至其他建築物。此外,由於野生動物的搗亂,請不要在使用後將設備留在室外,一定要帶進室內。不得將場地內的設備和固定裝置帶回家。
  3. 基於防火及阻燃的理由,燒烤設備是不允許的。萬一發現攜帶此類物品進入本場所,將立即暫停使用本場所,並支付 30,000 日元的罰款。
  4. 僅未成年人不得進入。
  5. 附近有許多度假屋業主和居民。晚上 9 點以後,請保持安靜。為了防止火災和噪音,禁止燃放煙花(包括手提煙花)。
  6. 當您離開時,請確認門已鎖上。請鎖好門,尤其是上床睡覺時。如果您懷疑有人可疑,請勿開鎖,並與機構或警方聯絡。
  7. 請避免在我們的場所內與訪客見面。
  8. 請勿在建築物或設備上安裝異物,或進行任何會改變現有狀況的改裝。
  9. 某些電視頻道可能無法顯示。不保證可收看所有頻道。請事先注意。
  10. 請勿賭博、破壞公共道德或安全,或做出可能對處所內其他賓客造成不便的行為。

違禁物品和罰則(罰款)

  1. 退房時間過後仍未騰空的客房(逾期費用為 2,750 日圓/15 分鐘)。
  2. 在申請獲得批准之前,由於有人要求延長住宿時間,因此房間尚未騰空。
  3. 噪音騷擾鄰居,尤其是在 21:00 至 7:00 之間(罰款 33,000 日元)。
  4. 如發現吸煙或將煙頭帶入房間或其他地方(罰款 55,000 日元)。
  5. 在附近非法傾倒垃圾(罰款 33,000 日元)
  6. 如果入住人數超過預訂人數(22,000 日圓 x 過夜人數 x 夜數)
  7. 攜帶寵物入境並濫用(罰款:55,000 日圓)。
  8. 塗污、損壞或帶走設施和設備(您將被收取購買替代品或維修設備的費用)。
  9. 攜帶和使用火盆和木炭烤架(罰款 33,000 日元)
  10. 研討會、治療等的商業用途。

如發現任何上述行為,將支付罰款、罰金或額外費用,並要求客人離開該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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